新疆安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148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号腾飞大厦17层3号。 原告***诉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