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03民初1135号
原告:朝阳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龙泉街道下河首村。
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波,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朝阳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向朝阳市龙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朝龙劳人仲字(2020)0009号裁决书后,原、被告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均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案应并入(2020)辽1303民初844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辽1303民初844号案件审理。
331470031750000
审判员  郭彩云
16192562547500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