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稳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某某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安稳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5454号之一
申请人:贵阳***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经营者:张孝初,系投资人。
被申请人:贵州安稳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绍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阳***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安稳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29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申请人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安稳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政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章振玺
书记员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