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44号
原告:广州市华固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沙埔银沙城东二巷。
法定代表人:李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安稳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泰豪E时代)写字楼1号楼2层4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稳。
被告:***,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广州市华固砼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华固砼建材公司”)与被告贵州安稳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汇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华固砼建材公司诉称,被告汇通公司因承建“广州市增城大湾区中通直流背靠背500KV换流站”项目,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对价格、货款结算、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物,认真履行合同,但被告汇通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截至2021年11月16日止,尚欠货款3746316元未支付。被告汇通公司拖欠货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需对汇通公司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付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汇通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746316元;2.被告汇通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11月18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74631.6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3.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沙埔银沙城东二巷,被告汇通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泰豪已时代)写字楼1号楼2层41号,被告***身份证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53号三单元11号;本案是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增城区永宁街,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于广州市白云区签订”。但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广州市白云区,本案与广州市白云区并无连接点,结合另案[案号:(2021)粤0111民初34660号]中不同合同主体却仍使用与本案合同相同的格式管辖条款的情况,因此,认为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该院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理据不足,理由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法律条文中“合同签订地”的理解,不能理解为合同签订地就必须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只要双方当事人真实在该地签订合同,且双方经过合意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则双方协议管辖的内容应为有效,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否则,既不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二、经办人接到本案后与原告代理人电话沟通核实了解,涉案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同时,原告也向该院寄送《说明》明确涉案合同的签订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综上,涉案《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有效,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在可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且合同第十五条载明“本合同于广州市白云区签订”,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为诉争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该院仅以另一个案与本案有相同的格式管辖条款为由,对本案中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不予认可,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该做法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45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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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筱锴
审判员 张朝晖
审判员 吴晓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浅
钟炜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