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湘0211民初1630号执行一案,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11执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建新
审判员 董 海 涛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博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