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630号
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湖南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祯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