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6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湖南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湘0211民初163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5月27日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祯 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