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887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长安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0723045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鼎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湖南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KJ7B3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湖南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X1LM6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鼎润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鼎润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637.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出具《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10000744)为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鼎润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宏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637.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