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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四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9Q965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民终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砂石材料款人民币67051.00元和逾期付款资金利息[计算方式: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以195345.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021年5月9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以21705.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25日履行完上述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06.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民终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