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权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9Q96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0元,减半收取计2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