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权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9Q96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0元,减半收取计2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