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侯春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执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执行人侯春生,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侯正玉,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侯正标,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侯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候春生、候春林、候正玉、候正标、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侯春生于2020年4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1.6%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侯正玉对上述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侯正标、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保费5025元,合计26625元,由五被告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候春生名下所有的位于仪征市真州镇解放东路809号帝景蓝湾18幢2102室、2103室房地产二套;预查封被执行人候春生名下所有的位于仪征市真州镇解放东路809号帝景蓝湾观澜01幢118室房地产一套;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候春林名下所有的位于仪征市真州镇解放东路809号帝景蓝湾18幢2004室、2005室房地产二套;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候正玉名下所有的位于仪征市真州镇解放东路809号帝景蓝湾18幢2202室、2203室房地产二套;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候正标名下所有的位于仪征市××州镇××室××套;预查封被执行人候正玉名下所有的位于仪征市××州镇××室房产××套,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
5、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3326625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房产、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军
审判员  王德勇
审判员  秦建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费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