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杰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2161号
原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振兴路58号。
诉讼代表人:朱蕾,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尽美,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杰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嘉陵江路178号秀山城市广场一区13栋1701。
法定代表人:李方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杰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庆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