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亚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复86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中丞国宾府21栋12层综合部。
法定代表人:李德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亚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金玉兰花园28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多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振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侯春生,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相关执行实施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了本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袁国庆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 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