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破申32号
申请人: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振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侯春生。
2021年6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将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申请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6日,注册资本4008万元。目前,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共计68件,执行标的总额为107390297.39元,未执行到位总标的为100562710.76元。其财产为2辆车辆及维修基金约490万元、工程款约3500万元,所用厂房及土地为租赁,公司已实际停业。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全部清偿。且被申请人尚欠其他巨额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其破产清算也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余 雷
审判员 王庆斌
审判员 王元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