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大道259号综合楼第三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深业华府4-2207。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校帆,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振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侯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694元,由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4元,由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雍自涛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