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103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塞诺拜克(沈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9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塞诺拜克(沈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