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民初420号
原告:贵定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K4RX5。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宝,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8453982D。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野,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定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所欠货款,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定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6元,减半收取2683元,由原告贵定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先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田怡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