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定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财保14号

申请人:贵定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K4RX5。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庆宝,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8453982D。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定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723民初420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确保本案生效文书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10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2021年2月3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保险金额271082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定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271082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75元,由申请人贵定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继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林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