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6212号
原告: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县平坝区夏云工业园规划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DKCFW38。
法定代表人:李太银。
被告: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博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8453982D。
法定代表人:刘俊希。
原告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83元,由被告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秦周斌
书记员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