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26民初1112号
原告:***,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82号香格里拉大厦7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小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杨耀曾
代理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