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汇隆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2602号
原告:贵州汇隆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中昊大道35号常驰山与城4栋2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OMA6H9L0A1U。
被告: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82号香格里拉大厦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8453982D。
被告:**,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原告贵州汇隆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贵州汇隆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汇隆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贵州汇隆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原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