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44号
原告: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五金机电市场19栋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棉纺厂13号路富力东南府(凯里***酒店饮食娱乐文化街)第1幢3层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936.5元,由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和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