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

2604南通利王剪折机床有限公司与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26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利王剪折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利王剪折机床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仍未缴纳,亦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小红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