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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501号
原告:**和,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707997X6。
法定代表人:周扬军。
原告**和与被告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敏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蓝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