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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4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707997X6。
法定代表人:周扬军。
被执行人:浙江**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御景园02幢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081653416B。
法定代表人:许增信。
本院在执行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2021)浙1124执111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1#车间正在经营,无法腾空将车间交付于浙江**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阳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4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金泉
审判员许海松
审判员吴伟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