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609号之一
原告: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花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1-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华信道6号。
法定代表人:龙松松,董事长。
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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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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