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6981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1-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姗,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就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