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3627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4290171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89377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涂装公司)诉被告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甬晟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方涂装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南方涂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095元,由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