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609号之二
原告: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花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1-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华信道6号。
法定代表人:龙松松,董事长。
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