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609号之三
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花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1-501。
法定代表人:倪春江,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华信道**。
法定代表人:龙松松,董事长。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津0113民初609号保全裁定。后原告撤诉结案,请求解除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64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