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292号
申请人:山东昆仑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黑龙江路汇通物流园C区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GK1F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风路16号左岸骏景2号楼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TCQJ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账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西安金花南路支行1020××××6668)进行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