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103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北新集成房屋(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金桥路西、汇银路北交接处。
被执行人:日照中兴森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和平村342省道北。
申请执行人北新集成房屋(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日照中兴森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7583.5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经本院耐心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最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77583.59元。现申请执行人北新集成房屋(连云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新集成房屋(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兴森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