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11266号之一
原告:兰州康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375号金色都汇第1幢3单元21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黄麻岭村凤凰路卫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维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康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维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康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保全费1760元,由原告兰州康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革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