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民特317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卓才,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黄麻岭村凤凰路卫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贺继华。
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8)穗仲莞案字第1972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余款200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萧稚娟
审判员  李丽莉
审判员  廖志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成民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