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02民初1204号
原告:松滋市顾家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法定代理人:*应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喜百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松滋市顾家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喜百年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滋市顾家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松滋市顾家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