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3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黄麻岭卫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贺继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美萍,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智慧绿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489号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曹丽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瑶,甘肃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甘肃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智慧绿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唯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代林
审判员 关 涛
审判员 徐晓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