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11民催16号之一
申请人:*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嘉祥兴亮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兴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908×××)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嘉祥兴亮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熊屯发
审判员唐三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