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兴亮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嘉祥兴亮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11民催16号

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茂军,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兴亮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兴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系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12908****)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兴亮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付志英

审判员  熊屯发

审判员  唐三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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