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11民催16号
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茂军,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兴亮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兴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系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12908****)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兴亮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付志英
审判员 熊屯发
审判员 唐三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