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财保199号
申请人: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湴白沙水路****。
法定代表人:范鑫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人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509.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509.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