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3财保60-1号
申请人: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范鑫,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珂纳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和。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珂纳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5,650元的财产,并由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州珂纳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价值95,650元的财产[具体详见本院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