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6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显伟。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0元;2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兴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