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宜轩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4民初2954号
原告:贵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小区太乙路88号2单元8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50097236。
法定代表人:秦宜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兴,贵州伯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3JJROH。
法定代表人:吴启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亮,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森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11号联达山与城2栋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5KBRF465。
法定代表人:陈超勇,董事长。
原告贵州**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森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0元,减半收取计12150元,由原告贵州**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石小娟
人民陪审员  赵康宇
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若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