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9月28日出生,52222319730928201X,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520900MA6E3JJR0H,住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5日生效的(2021)黔0622民初597号判决,于202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晋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