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凯里市辉鼎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7821号
原告:凯里市辉鼎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原凯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HEKJD11。
经营者:邓辉,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3JJR0H。
法定代表人:吴启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凯里市辉鼎建筑材料租赁站、被告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凯里市辉鼎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凯里市辉鼎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艳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健婕
书 记 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