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赛德智慧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周市利千达建材经营部、江苏鑫赛德智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5038号
原告:昆山市周市利千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时代名苑19号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WCRDOXL,经营者汪玉平,女,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坤伦,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858号金泰大厦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4421485U。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周市利千达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周市利千达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周市利千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195元,合计2725元,由原告昆山市周市利千达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