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伯高天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尚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伯高天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13187号之一******
原告:南京尚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0342X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10号翠屏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姚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伯高天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68161418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58号A幢401室,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88号五矿御江金城9-6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尚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尚天建筑公司)与被告南京伯高天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伯高天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尚天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伯高天尚公司返还尚天建筑公司本金165万元。事实与理由:伯高天尚公司因资金困难向尚天建筑公司借用资金周转,承诺短期归还。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尚天建筑公司向伯高天尚公司转账共计261万元,伯高天尚公司向尚天建筑公司返还本金共计96万元,剩余165万元经尚天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尚天建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伯高天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伯高天尚公司的注册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但办事机构所在地一直在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88号五矿御江金城9-616室。根据法律规定,伯高天尚公司的住所地应在南京市建邺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尚天建筑公司认可伯高天尚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88号五矿御江金城9-616室,故伯高天尚公司的住所地应为南京市建邺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尚天建筑公司认为转账汇款银行在本院辖区,由于该地点不是确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尚天建筑公司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该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伯高天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