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恩物业建设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1797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鹏恩物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天安(龙岗)数码创业园**厂房A804。
法定代表人:田颖。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深圳市鹏恩物业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丘丽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