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恩物业建设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鹏恩物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8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恩物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恩物业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恩物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1.32(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结案。本院已将执行款1681.32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50元本院已经代为扣缴。
本院认为,*****(**)案【2017】22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龙劳人仲(**)案【2017】22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