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天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天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2财保54号
申请人:丽水市天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文教路126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丽水市天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浙江缙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36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全金额为360000元,申请人丽水市天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丽水市天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浙江缙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36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全金额为36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