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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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411执1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海成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884212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亿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鸣羊路176号兴汇大厦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8B7QN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亿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1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78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按LPR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12885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按LPR利率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76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执行费37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对其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未发现其在此经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153.56元,截至2023年6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37153.56元,扣除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76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执行费3779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28978.5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和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11执10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曹 军
二○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